国税注销流程与提供的材料

  国税注销流程与提供的材料一、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二、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 

  国税注销流程与提供的材料

  一、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资料处理】

  注销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

 

   

3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4

A01009《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5

A01010《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6

其他税务证件

 

   

7

A02009《发票领用簿》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9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复印件

 

     

10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11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2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13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4

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及附表

 

     

15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16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 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

  4.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

  7.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报送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9.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票的;

  10.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IC卡的报送条件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办理规范】

  1.受理

  综合服务岗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务人注销登记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调查巡查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系统传递的纳税人注销申请,安排风险应对人员核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3.核准

  纳税服务科负责人根据调查巡查反馈情况,决定是否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办结所有未结事项的,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

  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④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⑤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⑥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准予注销迁移。

  (4)若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5)核准通过后收缴并核销相关税务证件及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4.发放

  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综合服务岗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存在未尽事宜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通知),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归档

  除报送资料清单中列明的归档资料外,需要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补充清单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1

A0104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6.办结时限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事项即时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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