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那些问题

  众所周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种很严重的行政处罚,本文小编将试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从公司法角度,跟大家探讨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生的影响。 一、吊销营业... 

  众所周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种很严重的行政处罚,本文小编将试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从公司法角度,跟大家探讨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生的影响。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二、主要法律后果:依法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相关问题

  问:民事诉讼地位是否影响?

  答:根据2000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的意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57号案件也持相同意见。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问: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答: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对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在本文不再赘述。

  但需要补充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9号),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点小股东和挂名股东特别要引起注意。

  问:吊销后,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的效力?

  答:基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案例: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7年5月14日)

  裁判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权还能否进行转让?

  答:对此,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但最高院和江苏高院目前有案例支持。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35号]。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从事一切经营活动。但是相关法律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并且,股权转让也不属于上述的经营活动。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当事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吴国华、周小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终字第0230号]。

  法院认为:“尽管金汇公司已于2013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金汇公司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据此,吴国华、周小玉提出的金汇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将不再受理其变更申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所持公司股权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按照前文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次,虽然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却只能依法开展清算工作,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此期间,该法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被依法处置,一般依照法律也就是三种途径:1.公司回购股权;2.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由公司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3、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3款由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受让该股权。

  问:可否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提起解散诉讼?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陕西高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41号《王会云等54人诉陕西千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及清算纠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1)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第四项、第183条规定,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即应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当事人再以此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于公司的重复解散,缺乏相应的诉权。故王某等人起诉,不符合公司解散之诉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问:公司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能否起诉要求清算?

  答:股权享有请求清算的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参考案例:浙江高院(2007)浙民二终字第86号《宁波大学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开发区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22:47)

  法院认为:大学作为实业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情况下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原则。科技公司在实业公司已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自身及其他股东均同意清算情况下,仍拒绝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行为不妥,判决科技公司在15日内与大学、开发公司共同成立清算组对实业公司进行清算;逾期未清算的,由法院委托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由各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

  问:公司被吊销执照,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仅仅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可以。

  参考案例:江西宜春中院(2007)宜中赔确字第1号,载《审判监督指导》(200802/4:144)

  要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仍应视为存续,法人资格并未消灭。股东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如未清算应由公司的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债权的侵权责任,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申请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否影响执行?

  答:不能以此否定生效判决及申请执行行为的效力。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函(2003年6月5日【2002】执监字第81-1号)《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辰投资咨询公司与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执行案》,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302)

  法院认为:公司法人资格并不因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当然终止。法人资格的终止必须满足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两个要件,即法人资格在公司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时终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必须清算后尚可终止。企划公司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终身判决生效后,企划公司虽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但不影响其在此之前所进行的正常交易活动,更不能以此否定终审判决的效力,故应驳回实业公司异议。

  小编就暂时和大家讨论这些了,还有诸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经营行为是否有效等等很多可以讨论的问题。总的来说,被吊销营业执照,我们还是建议各清算义务人及时依法清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企行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变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涉税处理、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公司户车牌转让,投资/资产/基金类公司转让,免费咨询电话:400-006-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