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流程

  企业如果要进行注销,首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看看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的公司,必... 

  企业如果要进行注销,首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看看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的公司,必须满足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文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工商局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办理简易注销需提供资料:《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不需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

  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注销,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登报公告注销,公告期为45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至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确认书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去办理工商注销之前,要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去开户行办理一般户、基本户的注销,最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6)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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