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解散,员工如何索赔16年的离职补偿

  劳动者在很多关联公司之间,不停地转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 1995年入职集团,辗转三家集团公司的裘某,2005年和最后一家单位签订合同后,公司在2013年初因经营决策原... 

  劳动者在很多关联公司之间,不停地转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

  1995年入职集团,辗转三家集团公司的裘某,2005年和最后一家单位签订合同后,公司在2013年初因经营决策原因,提前解散注销。

  单位愿意支付裴某4.5个月的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

  但裴某认为:单位的操作十分不负责任,自己应当获得自1995年入职集团第一家公司以来,16.5年的工龄补偿。

  裴某如愿以偿了吗?

  这样看起来简单的一个案例,却暗藏了三处非常犀利的劳动法知识点:

  1、企业解散注销一了百了?想错了,开办单位承担责任

  2、关联公司转移员工,追溯十六年仍需承接工龄

  3、《劳动合同》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单位竟成"画蛇添足"

  看点一

  企业解散注销一了百了?

  想错了,开办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分公司决定注销了,员工难道索赔无门吗?

  答案并非如此,下图是裴某入职集团公司的情况。其中,重机投资北京分公司于2013年1月被批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是董事会决议提前解散公司。

  2013年,裴某向仲裁委申请,向其工作单位的上级总公司,即:重机投资公司索赔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看点二

  关联公司转移员工,追溯十六年仍需承接工龄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认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

  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工作年限。

  因此,本案件中,裴某在重机投资北京分公司的工龄是16.5年。

  看点三

  《劳动合同》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竟成"画蛇添足"

  本案中,有一个相对冷门的知识点:在北京地区,如果是因解散原因和员工终止合同的话,2008年之前的工龄,单位是没有义务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是不是很惊讶?!

  现行规定的,单位解散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出现和生效的。而2008年前,国家和北京均不存在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但是,本案中,裴某却得到了2008年前的补偿,原因竟然在于《劳动合同》一项奇妙的约定。

  裴某和重机公司北京分公司2005年签订劳动合同时,包括条款:

  "单位解除和终止合同,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

  "在如下情形下单位可终止合同:(4)... ... 单位决定解散 ... ... "

  于是,就这样,裴某得到了意外的惊喜。由于双方约定优于法律规定,在律师的帮助下,裴某被法院支持:有权获得16.5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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