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小心,你可能会为他人

  生活中,为办理相关业务我们难免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or复印件交予他人,作为居民的重要身份凭证,身份证包含了多种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有这些漏洞使用不当 衍生三大风险: ①被人... 

  生活中,为办理相关业务我们难免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or复印件交予他人,作为居民的重要身份凭证,身份证包含了多种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有这些漏洞……使用不当 衍生三大风险:

  ①被人利用到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

  ②被人用来开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③成为诈骗分子冒充身份的工具。

  我们今天要说的案例,就与上面的第二条有关,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作为股东注册设立公司,如果碰上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真实案例:

  乐先生在北京工作,身份证曾经有过遗失。不久前,他在无意中发现自己是南京一家公司的股东后,大为震惊,吓出了一身冷汗。这就意味着,乐先生享受不到公司的分红不说,弄不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连饭碗都难保呀。

  他连忙进行了查询,得知这家南京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登记注册成立,乐先生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为170万元。这项登记行为,使得乐先生所在的北京公司怀疑其违反竞业独立性要求,并对其提起诉讼。

  满腹委屈的乐先生一纸诉状,将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及公司营业执照。

  而被告区监管局辩称:

  一、被告的准予设立登记行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被告对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履行了法定职责,公司登记行为合法有效。

  这位乐先生要求撤销公司法人与股东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快注销来给大家解释啦!

  被告收到案外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准予设立登记,并无不当。但根据乐先生提交的现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的证明以及原告本人的现场签名等,能够认定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乐先生的签名系虚假的。

  鉴于原告乐先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用于公司设立登记,在被告区监管局无法责令第三人予以改正,且不同意主动更正或撤销的情况下,虽被告在登记时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亦应认定区监管局在设立登记时将原告登记为公司股东,缺乏事实根据,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该设立登记应予撤销。最终,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管理局的设立登记。

  在此,快注销提醒一些平常较为马大哈的观众朋友:

  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必须妥善保管好,万一被不法分子捡去利用,那么麻烦就会找上门来,后果未必能够承受得了呀!

  让我们再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OK!

  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被冒用人能否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A、可以

  B、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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