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注销的公司能否转让商标申请?

  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相当于自然人死亡了,不再合法存在该组织了,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该被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 

  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相当于自然人死亡了,不再合法存在该组织了,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该被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

  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 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此类行为的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其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

  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设立登记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上述处罚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撤销企业设立登记为准。

  因此,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

  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这些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然有效,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该注册商标权。

  为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引入了商标移转概念,并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权移转手续的时间进行了催办性限定,即: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仍未办理该注册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若无人对此类情形的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商标局不应主动介入进行注销。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1年后,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只要无人提出注销申请,也无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等由要求撤销的,该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申办该注册商标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权利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权利人是企业的,包括其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

  有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后,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未依法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便将其转让给他人。按正常程序,应当是先由该已死亡或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依法登记为新的商标注册人,然后由该新的权利人转让给他人,由受让者通过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取得该注册商标,一般不应当直接通过移转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移转给与原商标注册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签约的受让人。有些人会嫌如此操作麻烦,便会采取变通。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

  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通过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商标。

  因此,如果原商标权人死亡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权人名下过户给他人,此时要么隐瞒了由原商标权人的承继者出让给他人的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者骗取商标。

  以上说的,是已获注册的商标转让移转问题。

  还有几种情况是,在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前,该商标申请人本身的姓名或名称出现变更,或者该商标申请人死亡或终止需由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继受该商标申请权,以及该商标申请人将该仍未获准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他人。

  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变更其名义的,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实务中,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若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也是由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向商标局申办商标注册申请移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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