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税发票缴销和税控收款机注销的通知

  关于地税发票缴销和税控收款机 注销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现将营改增... 

  关于地税发票缴销和税控收款机

  注销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现将营改增后关于结存的地税发票缴销和税控收款机注销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发票使用要求

  1、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只能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

  2、如需领用国税发票,必须先将结存的地税空白发票作废或缴销,不得继续使用。即:纳税人要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到2016年6月30日的前提是纳税人未领用国税发票。

  3、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到地税主管税务所办理地税结存空白发票的缴销和税控收款机注销手续。

  二、发票缴销和税控收款机注销有关事项

  1、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将结存的空白发票在税控收款机中进行作废处理,并在已作废的空白发票上加盖作废章或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完成后需将已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报数操作。报数后,携带已作废的空白发票、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纳税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用户卡到地税主管税务所进行发票核验,并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手续。

  2、使用非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结存的空白发票及错、退、废票原件到地税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3、使用定额发票和企业自印发票的携带结存的空白发票到地税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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