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纠纷?

  针对公司注销时遗漏债务处理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频频发生。这种情况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如何处理前述纠纷,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关注的要点。 一、公司... 

  针对公司注销时遗漏债务处理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频频发生。这种情况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如何处理前述纠纷,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关注的要点。

  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及“债权”的定义主要成因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与债务”是指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后,又发现与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有关、且清算注销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相关债权与债务。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的主要成员集中于: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债权人因故未及时申报债权;公司注销时债权未到期等原因。

  二、对于企业注销后的遗漏债务问题的处理

  实践中,债权人追讨债务与企业注销往往已经相隔一段时间,在追索债务的时候才发现承担主体已经消亡。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了:

  第一种情况: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

  (1)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

  第二种情况: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同时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公司注销来躲避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问题的处理

  1、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时,债权主张主体分析

  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虽然此时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但是从社会公平原则角度考虑,公司的债权仍具有可追索性,但债权主张主体往往是本类纠纷的难点,根据司法实践,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债权主张主体:

  (1)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原股东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

  (2)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注销时承诺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可作为遗漏权利的主张主体

  (3)如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可直接由其作为遗漏权利主张主体

  2、原公司股东对外主张债权时,是否必须以全体股东作为被告?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主张权不同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法院一般也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不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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