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原负责人能解除限高令吗?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法客帝国 阅读提示 分公司负责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在执行过程中,分公司经核准注销,此时分公司负责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下称“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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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9 热度:
分公司注销后,原负责人能解除限高令吗?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法客帝国
阅读提示
分公司负责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在执行过程中,分公司经核准注销,此时分公司负责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下称“限高令”)吗?本文对上述问题的法院裁判观点进行了梳理。
裁判要旨
被执行分公司已经被批准注销,注销后该公司已不存在,且该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分公司注销后相关权利、义务归于总公司,现分公司已不存在,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案情简介
一、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伍修德与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江苏国龙翔湖北分公司(负责人)王长起作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王长起不服,向贞丰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限高令。贞丰县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王长起的异议请求。
二、王长起在江苏国龙翔湖北分公司核准注销后,再次向贞丰县法院提出申请。
三、贞丰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江苏国龙翔湖北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注销,注销后该公司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该公司系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分公司注销后相关权利义务应当归于总公司,而异议人王长起并非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故将异议人王长起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的条件已不存在”为由,支持了王长起的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线的律师,本文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分公司负责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如果分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被注销,则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实施)
***条***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12月16日实施)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对异议人请求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解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是单位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国龙翔湖北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注销,注销后该公司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该公司系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分公司注销后相关权利义务应当归于总公司,而异议人王长起并非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故将异议人王长起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的条件已不存在。综上,异议人王长起请求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的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王长起、伍修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5执异26号】
延伸阅读
下文列举1个同类案例:
案例1: 陈菲菲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执复51号】中认为,“本案中,在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前,被执行人佰诚连云港分公司已注销,刘某2已不再是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刘某2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故对刘某2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既不会产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效果,也缺乏法律依据,海州区法院在刘某2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作出(2019)苏0706执3941号之一决定驳回刘某2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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