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销了,能否赔付双倍工资上官说法发布时间: 11-1811:46律师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仍常出现有关于未签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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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3 热度:
上官说法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仍常出现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约纠纷。今天笔者与大家一同探讨一个《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未作出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被注销,劳动者是否能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案号: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1)甬余民初字第2567号
A(劳动者)于2010年10月6日进入B开办的余姚市五金塑料厂上班,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12日,五金塑料厂因未参加2009年度个体验换照被吊销执照,并被注销工商登记,2011年8月,因工资发放问题,A、B产生纠纷,A离开五金塑料厂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2011年10月,A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在一审中诉称:自进厂以来,B拖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厂里一直要扣留工资做押金而与B发生争执。因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此案,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B支付A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000元;(2)B支付A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
B在一审中辩称:(1)B开办的厂房已于2010年11月12日被注销,没有用工主体资格,A与B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2)依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因A到B处工作一个月后B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被注销,A要求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及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分析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笔者认为:在判读本案是否适用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之前应首先判断A与B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既是五金塑料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后,是否还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如果能称之为劳动法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则A主张双倍工资便有法律依据,反之则无法律依据,不能主张双倍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A在与B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后即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被注销。尽管其经营活动没有停止,但B因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而不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已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与A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合同关系。故A与B在2010年10月6日至2010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之后B不在是用人单位的适格主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归结于劳务关系。
在判断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应当判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归结于哪一方,用人单位虽负有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基于劳动者自身原因或者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的纠纷,分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成因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职权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并结合双倍工资补偿立法的目的性解释,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密钥。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系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或人事经理,该类人员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管理者代表企业实施管理行为,在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辐射范围自当包括其本人,如若争议事由是因为其失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笔者认为A与B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归责于B,但由于后续B丧失经营资格,已不属于用人单位的适格主体,故自2010年11月12日后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已丧失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故A提出双倍工资的诉请部分应得到支持,即在A进入B公司一个月后,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即2010年11月6日至2010年11月12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因A进入B开办的余姚市五金塑料厂时该厂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后虽于2020年11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被注销,但有关责任在于B,与A无关,故B仍应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A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另一倍的主张,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B向A支付双倍工资的另一倍35000元。
二审法院为:A于2010年10月6日到B开办的工厂上班,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10年11月6日起B应向A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便B与A之间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就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亦会在B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该条文已明确列举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支付范围,但并不包含双倍工资,因此本案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B开办的企业已于2010年11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仍持续经营但其已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故A要求B支付自2010年11月起因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的理由,缺乏依据。因B开办的企业已于2010年11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仍持续经营但其已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故A要求B支付自2010年11月起因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的理由,缺乏依据。判决如下:(1)撤销原审判决。(2)B支付A在2010年11月6日至2010年11月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3)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什么是双倍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经验
笔者认为,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条未规定的事项,一可以通过查询相似判决了解法院裁判意见,二是通过立法本意结合事实进行案件判断。通常劳动合同类的违约纠纷一般都倾向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实践中通常对用人单位要求较为严格,但***重要的是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有民事诉讼证据为王的观念,实践中类似上诉案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就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一是劳动关系的认定,二为劳动关系持续时间的认定。劳动者要学会合理留存证据,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企业开展经营的同时,也要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维系劳动关系,承担社会责任但也要及时止损,减少因人事手续不规范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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