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公司操纵ETF亏损后注销工商登记,总监和投资总经理分别被罚

  2019年1月18日,证监会对一家公司(杭州阳昊投资有限公司)操纵ETF案作出处罚,该公司控制使用5只资管产品操纵ETF亏损后,注销公司的工商登记,时任交易总监解某力和投资总经理丁某强... 

  2019年1月18日,证监会对一家公司(杭州阳昊投资有限公司)操纵ETF案作出处罚,该公司控制使用5只资管产品操纵ETF亏损后,注销公司的工商登记,时任交易总监解某力和投资总经理丁某强分别被罚30万、20万。

  据悉,当事公司杭州阳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昊投资"),于2013年1月18日工商注册成立,后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6510。2016年9月13日,该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工商显示"企业已依法注销营业执照,丧失法人资格。"注销原因:决议解散。

  2015年6月15日至8月14日,阳昊投资控制使用"北方信托--阳昊套利1号"等5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中5个账户所涉产品均为阳昊投资通过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或自己发行。具体为:北方信托--阳昊套利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方信托--阳昊套利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方信托--阳昊套利三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方信托--阳昊套利五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阳昊--月月久赢私募投资基金等5只产品,阳昊投资作为4只信托资产计划的投资顾问和1只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操纵期间,阳昊投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间进行50ETF、180ETF、深100ETF等3只ETF产品交易,影响上述ETF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获取非法利益。但阳昊投资的上述交易亏损。

  本案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证监会认为,阳昊投资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解某力时任阳昊投资交易总监,具体负责交易决策,是阳昊投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强时任阳昊投资总经理,知悉上述交易策略,并负责管理IT技术团队为上述套利交易提供支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调查核实,阳昊投资已于2016年9月13日注销。证监会决定:

  一、对解某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丁某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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